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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陳珊 漫畫再審開庭之前,面對法院調解的15萬元民事賠償,雲南省大關縣一官員強姦四歲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長必須做出選擇:接受這筆與他們的預期相差甚遠的賠償,但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;拒絕接受,將自己承擔孩子今後的心理治療費、搬家費等,因為法院再審判決中他們也許依然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。受害者的家長最終選擇了前者,抉擇的背後是精神賠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現實,折射出我國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的界定和鑒定面臨的困境:難以考量的因果關係、難以量化的損害後果以及缺乏精準的定級標準。現實的困窘過幾天便是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女孩小浴(化名)的4歲生日,但是8月24日這天卻註定影響了她的人生,當晚,小浴在家附近的街邊玩耍時,被郭玉馳擄至家中實施了強姦,郭玉馳系原大關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。性侵對小浴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巨大的傷害,父親王先生介紹,儘管已經過去兩個多月,洗碗機但是孩子少有從陰影里走出來的跡象。“小浴仍然會在夜裡驚醒或是突然哭鬧,她只要媽媽,不要我,她甚至會指著我說:‘你也是瘋子啊!’”王先生說。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、中國心理學會註冊會員王守莉認為,孩子的心理問題如果沒有長期的、有效的專業治療,也許五年都恢復不了,等她長大以後還很可能會暴露更多問題。康復性的心理治療是一個漫長的過程,而對於這個以丈夫外出打工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,幾乎是不可能堅持的事情。“經濟條件不可能維持對孩子長期的專業心理治療。”小浴的母親劉女士坦言。困擾他們的不僅僅只是孩子心理治療的問題。案件發生之後,不僅備受社會的廣泛關註,更轟動了這個只有兩萬多城鎮人口的小縣城,成了街頭巷尾的談資。小浴的父親已經打定主意,案件審理徹底結束之後,帶著妻女離開大關。“去別的地方打工,只要沒有人認識我們就行了。”王先生說。據劉女士介紹,一審之前郭玉馳家並未誠懇道歉,也未提出要進行經濟賠償,大關縣法院一審也未支持賠償的訴求。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之後,法院開始對賠償的金額進行非訴訟調解,郭玉馳家最終願意賠償15萬元。法律的困惑在一審中,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馳承擔醫療費2000元,住宿費1000元,交通費30000元,誤工損失18500元,賠償精神損失費80萬元共計85萬餘元。但他們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主任陳維鏢分析,除了醫院檢查的費用,交通費、誤工費的主體都是小浴的父母和親友,很難獲得法院支持,而精神損失索賠法律一般不會支持,“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,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失,精神損失並不在其中。”果然,9月24日,一審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,對於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,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由於案件刑期的判決被檢察機關以“量刑明顯不當”為由提起抗訴,10月17日,案件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大關縣法院重審。“在刑事案件中,要獲得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有三個途徑:私下賠償、法院調解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。通常是採用前兩種途徑,通過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獲得受害人諒解,可以作為悔罪表現,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。”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說。就是否接受郭家15萬元的賠償,家裡的意見發生了分歧。王先生表示無法接受從輕處罰郭玉馳:“我永遠都不會原諒郭玉馳,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讓他受到法律的嚴懲。”其次,他認為孩子的安撫、治療,搬家的費用都不止這個數,錢根本不夠。但劉女士認為,家裡經濟現在就已經支撐不下去了,更別說孩子以後治療的事了。陳維鏢認為,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是難以跨越的“門檻”,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份調解的賠償,再審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據不支持賠償訴求,極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。最終,10月25日下午,經過大關縣法院兩個多小時的調解,雙方達成了民事和解,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馳的一次性賠償,並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狀,大關縣法院將擇期開庭再審案件的刑事部分。精神索賠,只能“私了”?陳維鏢指出,強姦不僅是對女性身體的傷害,更是對其心理上的摧殘。但是由於法律明確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,大量案件雙方都採取“私了”解決。雲南大學法學教授高魏坦言,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,必須先有法律認定的損傷級別,鑒於目前對於精神損害鑒定的現狀,由於缺乏專門的精神損傷評定標準,如何依靠鑒定結果確定對應的賠償標準,進而獲得法院的支持成了難題。相比身體的損傷,精神損傷,尤其是功能性的精神損傷的認定尤為複雜,但由於缺乏專業標準認定非常困難。例如在國標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》附錄B的分級標準中,定為第3級傷殘的共分37種,只有第1種寫有“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”的字樣,其餘36種都是身體損傷的情況。洪道德認為,隨著公民對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視,精神索賠的矛盾日益突出,法律應該支持公民對精神損害索賠的權利,有關部門應該聯合開展調查研究,推動解決。新華社昆明11月4日電記者何春好  (原標題:他們為何接受15萬元賠償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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